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卫监督〔2011〕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健康检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 健康检查单位管理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两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
(二)设有候诊室、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影像检查室、登记室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