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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不按规定的程序检查、检查项目不齐全、乱收费、不按规定出具检查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健康检查机构,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停止预防性健康检查活动,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单位:          

相 片

既往

病史

病 名

肝 类

痢 疾

伤 寒

肺结核

皮肤病

其 它

患病时间

体症

皮肤

手癣 指甲癣 手部湿疹 银屑(或鳞屑)病 渗出性皮肤病 化脓性皮肤病

其它

医师签名:

胸部拍片

Ⅹ线胸透或

 

 

医师签名:

检 查 项 目

检查结果

检验师签名

肠道菌培 养

痢疾杆菌

沙门氏菌

肝功能

谷丙转氨酶

甲肝IgM

戊肝IgM

其它

检查结论:             

 

                  主检医师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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