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不按规定的程序检查、检查项目不齐全、乱收费、不按规定出具检查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健康检查机构,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停止预防性健康检查活动,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单位:
| 相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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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
病史
| 病 名
| 肝 类
| 痢 疾
| 伤 寒
| 肺结核
| 皮肤病
|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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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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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症
|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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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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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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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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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
| 手癣 指甲癣 手部湿疹 银屑(或鳞屑)病 渗出性皮肤病 化脓性皮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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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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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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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拍片
Ⅹ线胸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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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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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验
室
检
查
| 检 查 项 目
| 检查结果
| 检验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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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道菌培 养
| 痢疾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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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氏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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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功能
| 谷丙转氨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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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肝I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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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肝I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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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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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
主检医师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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