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治理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奖励标准额的20%给予奖励;
(四)2012年10月1日及以后完成治理且验收合格的,不予奖励。
六、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
油气污染治理单位或业主向所在辖区环保分局申请奖励资金,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奖励资金申报表》;
2.油气污染治理设备购置合同、施工改造合同;
3.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收合格报告复印件(查验原件);
4.设计、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5.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6.2007年8月1日以后建设的储油库和加油站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7.油罐车除需提供上述1-5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青岛市油气污染治理奖励申请油罐车清单并加盖单位印章。
中石化、中石油山东青岛分公司系统和中化工安邦炼化公司所属的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由中石化、中石油青岛分公司和中化工安邦炼化公司按所属地统一申报。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逐一填写申请表进行申报。
(二)审核查验
各区环保分局对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业主以及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业主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及时办理奖励资金支付手续;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业主及时告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业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三)拨付程序
1.各区环保分局对本辖区内的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程组织验收,并核定奖励额度;
2.市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各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50%;
3.市区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的奖励资金,由各区环保分局、区财政局初审后分别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50%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各区财政局,由各区财政局连同配套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应的单位或业主。
七、职责分工
(一)各区环保、财政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联合窗口,负责对本辖区内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备案和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二)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发放和监管,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刷以及设备购置等。各区环保分局对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或业主及时组织验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