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不按期实施油气污染治理及治理后不正常使用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或业主,由各区环保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后,各单位或业主要加强对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保养,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八、其他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五市(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奖励资金申报表
2.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奖励申请油罐车清单
附件1:
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奖励资金申报表
(储油库)
编号: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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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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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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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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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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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治理情况及环保奖励资金简述
| 年周转量
| 万吨
| 是否上装改下装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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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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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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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奖励
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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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领单位或
业主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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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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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分局审核意见
|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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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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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四份,区环保、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并分别报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