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出口达到50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50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全地形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10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20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20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二、对于同时生产多种汽车或摩托车(含全地形车)车型的企业,以其出口量最高的汽车或摩托车车型为参照标准,确定出口授权企业数量。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不再分别授权,企业在申报时应一并写明申报类别。
三、生产企业的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包括以独资、合资或委托代理形式在海外设立的销售公司、4S店、服务站。生产企业在国内外注册拥有的商标,视为自主品牌
四、企业申请出口资质的其他条件、产品管理范围及管理方式维持2011年度管理不变。
五、请各有关企业高度重视,务必于9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市外经贸委机电科技产业处,并提交以下材料(纸质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
(一)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2,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二)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1、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ISO证书复印件,获得出口目的国准入的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生产企业及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国内产销、出口业绩情况(见附件3,由生产企业按2010年和2011年1-8月出口情况,各填写1份)及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3、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总体说明、境外营销服务网点情况表(见附件4)、相关证明材料(网点照片、公司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等)。
4、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情况。
六、我委将企业申报资料初审汇总报商务部后,商务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认监委拟定2012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