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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本市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本市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意见
(沪人社仲[2011]76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工会组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能力的意见,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推进本市企业(工业园区)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不同类型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

  根据“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以点带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基本思路,2011年7月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总工会、企联和工商联,结合区域特点,选择二至三个不同类型的企业或工业园区(以下通称企业)作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企业,积极探索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有效形式,为推进本市面上企业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提供实践经验和参考模式。

  二、落实示范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标准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应按以下标准指导示范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1、示范企业在总部和分支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在部门、车间、工段设立调解小组或调解员,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和协商机制。

  2、示范企业全面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协商、职代会等制度,建立女职工、劳务派遣、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机制,依托工会组织和企业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3、示范企业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内部管理和工作规范等制度建设,落实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必要的场所和经费,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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