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示范企业有效运用预防机制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准确运用调解规则调解劳动争议,切实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评估总结示范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经验
2011年12月,本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要根据本意见的指导标准和要求,对示范企业(工业园区)的预防调解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及时总结示范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经验,研究推广本地区面上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的有效模式。
示范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评估验收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组织健全。示范企业在总部及分支机构已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部门、车间、工段已设立劳动争议协商处理机制。
2、制度完备。示范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具有规范的调解工作流程,制订预防矛盾激化的工作制度,形成了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机制。
3、操作规范。示范企业已建立职工诉求渠道,调解组织有调解工作人员,适用的调解场所及必要的经费保障。
4、成效显著。示范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隐患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劳动争议基本化解在基层。
四、进一步推进面上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建设
2012年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要在总结示范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进一步推进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的工作规划,加强推进面上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形成企业内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协调矛盾、共同发展的和谐劳动关系新模式。
1、加大示范企业成功经验的宣传和推广,探索建立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着力推进集团公司和百人以上规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引导面上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疏导、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争议排查调处的预见性、主动性,及时了解、发现、掌握企业的劳动争议苗头隐患,预防劳资矛盾的激化,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2、展示示范企业通过民主管理扩展劳动关系协调职能的作用,促使面上企业将民主管理机制作为劳动争议预防机制的组成部分,借助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机制平台,扩大集体合同的协商覆盖面,发挥预防劳动争议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整体效能。
3、指导面上企业关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营造良好的劳动生产环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