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呼安委办发[2011]6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关于落实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的紧急通知》(内安委会发【2011】32号)和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百日安 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是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
二、时间安排
8月2日至10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实施阶段(8月2日至9月25日):各旗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重点,精心组织,加强联合执法,全面开展此次活动。
(二)督导检查阶段(9月20日至9月28日):市政府安委会将组成督查组,对各旗县区、各部门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实效。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各旗县区、各部门对前两个阶段开展的工作进行回头看,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情况,巩固活动成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检查内容
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责任险交纳等情况;
4、企业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重点环节和部位的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