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全市卫生应急队伍;
(二)组织协调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后勤保障和物资调度;
(三)指导、监督、检查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市卫生应急队伍评比奖惩工作;
(六)负责为执行派遣任务的应急队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区县卫生局职责:
(一)制订区县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区县卫生应急队伍;
(二)组织协调区县卫生应急队伍后勤保障和物资调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区县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四)负责组织区县卫生应急队伍评比奖惩工作;
(五)负责为执行派遣任务的应急队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涉及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涉及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具体购置、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涉及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四)制订本单位涉及卫生应急队伍具体管理方案。
(五)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六)所在单位应保证应急队员的抽调,向队员发放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专项补助,保障队员执行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卫生应急队伍职责:
(一)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卫生应急行动;
(二)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 卫生应急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受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保险、加班、高风险、特殊地区等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享受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四)享受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五)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