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卫生应急队员承担的义务: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卫生应急队伍的调整完善,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应急队员的日常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及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制订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向医疗卫生机构发出任务派遣函,由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的方式。
第十八条 卫生应急队伍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定期向派遣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执行较长时间的应急任务时,应建立临时党组织。
第十九条 重大事件应急任务和跨省市应急任务,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调动、轮换以及队员抽调。
第二十条 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按照派遣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指令实施现场撤离,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时,应当遵照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队伍的尊严和形象。
第五章 装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队伍的装备建设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经费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