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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合理选择污水处理工艺。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包括有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处理出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必须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处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应采用二级处理,对采用一级处理工艺的必须加强处理效果;对于20床以下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推荐采用简易生化处理,有条件的可采用二级处理或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工艺。采用一级污水处理工艺流程时,医疗污水应与职工生活污水、雨水分流。
  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应纳入本单位正常的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应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负责医疗污水处理的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培训,持证上岗。加大监测力度,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测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其中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测定每天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粪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沙门氏菌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2次;收治感染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源体;采用二级处理的污水处理站还应对PH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监测1次。没有条件进行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将经过消毒处理的污水送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消毒效果不达标的机构应积极组织整改。医疗污水的排放及监测应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六、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市级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发现存在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分解任务,保证资金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并指定整治工作联系人,对整治情况实行季报制。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工作情况报告市卫生局(联系人:刘亮晴,联系电话:67706896,liulq99@yahoo.com.cn)。各区县卫生局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查和整治工作,要求制定相应整治计划,保证每月有进展,逐步完成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整治工作。同时,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置整治工作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整治不力、不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我局还将于近期会同市环保局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治理联合督导检查,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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