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同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上清寺院区业务用房改造装修的批复
(渝卫规财〔2011〕47号)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你院《关于上清寺院区业务用房室内重新装修的请示》(重医大附口医〔2011〕35号)收悉。为满足医院发展需要,改善业务用房条件和就医环境,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上清寺院区新、旧两栋业务楼纳入渝中区上清寺片区外立面改造范围,由相关部门统一设计、统一组织施工并承担相应改造费用。
二、同意你院对上清寺院区两栋业务楼室内业务用房进行装修改造,面积共10000平方米,包括新大楼1-9层门诊诊室,旧大楼1、2、5层及6层口腔美容整形病房及手术室。改造内容包括室内吊顶、墙面、PVC地面或地砖改造、装饰,强弱电系统、给排水、通风空调系统等。
三、室内业务用房装修改造投资预算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所需经费由你院自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