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拥军优抚安置
1.优抚保障
认真贯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抓紧修订《厦门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重视研究解决优抚对象存在的突出困难,按规定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政治、经济和生活待遇,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认真实施和修订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构建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优待“四结合”的保障体系,加大优抚对象危房改造力度。强化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责任,“十二五”初期我市将建成一所烈士遗物、图片资料陈列的烈士纪念馆,集烈士遗物陈列、青少年教育为一身的教育基地。加大对列为区级以上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修改造力度,继续做好散葬烈士的集中安葬工作。
2.双拥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
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及市委、市政府拥军优属政策文件,发挥优势,整合资源,着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社区等拥军活动,拓宽双拥工作领域和群众基础,提高双拥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健全双拥工作机构和制度,完善齐抓共管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双拥模范城(区)和爱国拥军、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大双拥工作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意识,认真执行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推动双拥创建活动不断深化。
3.退役士兵安置
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加快形成“经济补偿、扶持就业、重点安置、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新的制度。构筑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平台,加大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力度,落实优惠政策,拓宽安置渠道,引导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调整机制。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搞好政策衔接,按时完成年度安置任务。
4.军休安置管理服务
积极配合部队调整改革,加快军休人员接收安置进度,确保完成军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任务。继续着力推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维修改造,推进政府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模式。拓宽军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稳妥推进住房、医疗体制改革,继续办好全省军休干部运动会和疗养活动。加强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采取分批投入办法对军供站进行设备更新及设施改造,全面提升军供服务保障能力。
(四)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深入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重要内容的实践活动,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不断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提高基层民主化程度。选齐配强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形成村(居)委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村落、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体系。
2.社区建设
充分发挥行政力量、志愿互助力量、市场力量的作用,进一步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居民志愿互助服务、市场提供相衔接的社区服务体系。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构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补、运行规范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十二五”期间我市新城建设与旧城改造后新成立或整合的142个社区办公用房和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及社区活动用房建设问题的解决,确保社区建设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扎实推进。培育一批“信息化社区示范点”,积极开展邮政进社区活动,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深化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继续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活动,提高城乡社区建设水平,把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五)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
1.社会组织培育与管理
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紧紧围绕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作用”的工作理念,着力构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三位一体的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新格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依法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依照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力度,配合市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完善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有关的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着力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突出问题,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分类指导,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加大扶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支持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引导和规范科、教、文、卫、体等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支持成立有利于海峡两岸交流合作的社会组织,积极做好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有关应对准备工作,推动台湾地区经济类社会团体在厦门市设立代表机构的备案工作。
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长效机制,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科学合理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社会组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制度,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推进廉政文化进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自主参与社会管理,严格限制在职党政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任职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查处违规活动和非法组织,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能力建设,强化执法手段,严格依法监察,打击各种违法组织与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法律意识、专业化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质量,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能和作用。引导社会组织以诚信自律为本,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提升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推进发展公共服务新项目,形成社会组织孵化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开展有利于闽台经济、文化发展的交流活动,加大我市社会组织与台湾地区对口社会组织的交流力度,充分发挥台商协会的作用,扩大两岸关系研究成果,促进对台经贸合作、文化交流和直接往来向多层次、宽领域、常态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