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内设部门承担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协调、督促和组织实施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制,要把运动员文化教育与夺取金牌同等看待,高度关注并积极做好思想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消除畏难情绪。运动员在训练周期内没有完成基础教育阶段文化学习任务的,视情节追究其领队和教练员责任。
四、健全运动员就业激励保障政策和长效机制,切实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
(十四)运动员经批准停止专项训练、脱离运动队管理、各种关系转入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运行机构并进入职业转换过渡期后,不再参加各类专项比赛,集中主要精力完成好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的文化补习、技能培训和各项就业准备工作。停训运动员的人员经费按照财政部门年初核定的预算,经批准后调整到就业安置的运行机构,并由该机构负责发放。
(十五)要充分发挥组织安置的主渠道作用,动员行政机关和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工作。对于在服役期间取得奥运会前八名,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世界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成绩及为天津市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运动员(包括承担我市体育项目比赛任务的俱乐部运动员),要积极妥善予以安置。
1.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研究制定针对运动员职业特点的公务员招录政策,简化招录工作程序,重点招录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并且荣获奥运会金牌、世界冠军和全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进入公务员队伍。
2.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编制和用人需求,把运动成绩优秀、文化基础较好、具有一定教育能力、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退役运动员充实到中小学体育管理工作岗位。对于经过培训进修取得体育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优先安排到体育教师岗位。
3.市公安、劳教、监狱等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特殊要求,招录思想作风好、综合素质优、法纪观念强且有从警倾向的摔跤、拳击、柔道、散打、武术、足球、射击等项目的退役运动员充实到基层干警队伍。
4.市体育局要根据运动项目的需求情况,每年吸收部分取得安置资格成绩、具备安置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安排到教练员和体育管理岗位。市体育局新建比赛场馆、新增体育设施、新设运动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吸收安置退役运动员。
(十六)退役运动员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优良的意志品质和刻苦顽强的拼搏作风,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吸纳安置退役运动员。
1.各级各类学校可优先聘任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运动队教练员、学生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