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双向选择、见面洽谈和重点招录的形式,优先招录退役运动员到本单位从事体育指导员、运动队教练员或行政管理工作。
3.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所需专业情况,每年可吸收1至2名退役运动员到基层业余体校担任教练员。要大力协调驻本区县大型企事业单位、大型体育设施生产基地和健身俱乐部等,积极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实习提供服务,接收退役运动员直接就业。
4.乡镇、街道、社区可聘用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指导员,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凡正式就业安置的退役运动员不再领取经济补偿费,只享受一次性退役费。
(十七)根据
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精神,鼓励运动员进入高校学习,并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对于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或者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可免试进入高校学习(限由国家体育总局直接保送的高校)。其他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由市教委会同市招生考试院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进行招录。对于免试进入或考入全日制高等学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在完成办理入学手续和人事关系接转后,享受自主择业安置待遇。
(十八)根据我市相关规定,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对于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可根据其参加运动队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成绩奖励三部分组成。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后,不再享受退役费。
五、完善运动员就业工作的保障措施,切实维护退役运动员的切身利益
(十九)市体育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持运动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做好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龄审定以及补建个人账户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要将运动员、教练员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教练员,因训练、比赛等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市体育局所属运动员、教练员因训练、比赛等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尚未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体育局申报,经市体育局汇总审核后,统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运动员、教练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训练、比赛等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待遇衔接政策和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