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运动员退役时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每年年初,市体育局要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年度退役运动员的退役经费编制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六、构建运动员就业工作的社会扶持体系,切实帮助退役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二十二)市人力社保局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市体育局做好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的综合培训、专项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退役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十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退役运动员提供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帮助退役运动员掌握求职、创业的技能方法。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四)市人力社保局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和协助办好针对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教师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经教师资格培训且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经职业技能培训且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十五)退役运动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参加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本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据市场需求程度分别享受培训成本90%、70%、50%的培训费补贴。
(二十六)退役运动员可到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享受累计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二十七)鼓励退役运动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退役运动员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自筹资金不足的,按规定给予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效益好的,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并给予年度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对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政策贴息贷款支持。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十八)托底安置困难退役运动员。对退役运动员中的就业困难群体,凡符合我市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条件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二十九)运动员退役后,可以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保障基本生活。
(三十)未就业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满3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所属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