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省级质监部门依法可以委托市级质监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可以采用简易程序。
对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事故先后次序及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事故,应当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级政府,由本级政府或其授权或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全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为“12365”。
第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第七条 事故发生地县级质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赶赴事故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收集、固定事故相关的物证、人证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质监部门商同级安监、监察、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及时将事故调查组成立情况报本级政府。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质监部门负责人担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一般可内设管理小组、技术小组、综合小组,并设立小组组长。管理小组组长由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经验的行政人员担任,技术小组组长由具有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综合小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