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1年医疗机构校验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淄卫字[2011]128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
2011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即将开始。为认真做好在我局注册医疗机构校验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发工作,依据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在我局注册登记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在我局注册登记的市属医院和市管医院分支机构。
二、提交材料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自查报告;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5、各诊疗科目主要负责人《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凭证;
8、《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消防部门出具的年度验收意见;
10、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可提交前5项内容及各诊疗科目主要负责人人事关系凭证和所在区县卫生局出具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化诊所达标凭证。
三、校验的重点
本次医疗机构校验的重点:一是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是科室设置是否规范到位;三是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分支机构是否符合《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五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是否到位;六是医院感染控制和放射防护是否规范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