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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1年医疗机构校验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校验期内的执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内容包括依法执业、质量管理、医院感染控制、消防安全、行业作风建设等,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必须为医疗机构正式在编人员。

  2、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和《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等要求,认真查找在房屋布局、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备设施配置、户外标识、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认真整改。
  3、市卫生局组织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等有关人员对各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和考核,结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对合格的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注册,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考核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我局将各医疗单位校验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附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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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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