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额及增长率:指承办企业在农村地区销售额的绝对值及增长比率。
(二)统一配送率:直营或加盟期超过一年的农家店,按考核年度从所属承办企业采购商品的价值占总采购商品价值计算;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直营或加盟期计算。
(三)农家店存活率:指有效农家店占本地区、本企业所有验收合格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农家店数量的比率。其中,有效农家店是指验收、复查合格且与承办企业加盟协议有效,双方仍按合同规定履行商品采购、配送、管理等责任与义务。
(四)农家店覆盖率:指建有农家店的行政区划数占本地区行政区划总数的比率。分为乡镇农家店覆盖率和行政村覆盖率。
(五)农家店POS普及率:指建立POS系统的农家店数量占有效农家店总数的比率。
第八条 考核采取记分制,基准分10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采取创新性措施,取得突出成效,经验推广应用到全国或全省各地及企业酌情加分。
第十条 出现质量安全等恶性事件,以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贴、重复申请国家补贴等问题的地区和承办企业减分直至一票否决。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办企业进行考核。考核采取以各市年度验收报告为基础,参照各市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辖区内承办企业考核结果,并与检查、抽查、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验收报告中,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记分标准》确定的指标逐条回应,未回应的指标记为0分。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再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打分。经复核,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数据严重偏离实际的地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承办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按年度公布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承办企业考核结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按年度公布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辖区内承办企业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