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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兴业促进皖台合作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兴业促进皖台合作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政〔2011〕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积极抢抓《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实施机遇,进一步深化皖台交流合作,实现两地互利共赢发展,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本着对台湾同胞(以下简称台胞)来皖投资兴业“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相关财税政策支持

  1.实行所得税支持。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创新型台胞投资企业,执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中相关所得税奖励政策。各地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现行的市、县所得税增量奖励政策,对台胞新增投资项目予以奖励。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入驻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省江南产业集中区以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各市产业集中示范园区和省内各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省级台湾工业园的台胞投资企业,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除外。

  3.缓、减、免企业有关税费。适当延长台胞投资项目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新出让的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约定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台胞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加强合作要素保障

  4.推进金融合作。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对在县域新设分支机构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5.支持上市融资。支持和推荐台胞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台胞投资企业,按有关政策对其发行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6.加大信贷投入。鼓励台胞投资企业协会设立台胞投资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以联保互助方式为台胞投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省设立台胞投资企业专项担保资金,为台胞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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