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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兴业促进皖台合作发展的若干意见


  7.保障建设用地。各地在省分解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对高科技、高附加值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集群投资关联产业等国家鼓励类的重大台胞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符合《安徽省重大项目点供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优先安排点供计划指标,并在土地供应、登记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鼓励台胞投资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使用多层厂房的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台胞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台胞投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初步设计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申请局部先行用地,但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8.加强用电保障。加大台胞投资企业集聚区电网电路改造力度。进一步优化对重点台胞投资企业的供电服务,为台胞投资企业用电新装、增容等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能效管理、科学用电、安全用电等技术咨询和指导。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重点台胞投资企业,积极帮助其争取国家直供电试点。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用电,优先给予保障。非紧急状态下,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供电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9.提供用工指导。充分发挥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作用,免费向台胞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及职位供求信息咨询、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台胞投资企业开展岗位培训,提升职工技能。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台胞投资企业,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获得职业培训补助。指导台胞投资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三、促进创新和转型升级

  10.鼓励自主创新。支持台胞投资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和研发中心,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鼓励台胞投资企业入驻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投资创新型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认定的,在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内注册上市并将募集资金再投资的台胞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孵化器的台胞创新咨询机构,同等享受资金奖励和资助政策。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我省早期创新型台胞投资企业。鼓励台胞投资企业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其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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