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投入品的名称、产品登记证号和产品批准文号;(二)投入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来源、数量和日期;(四)农业投入品的销售对象、数量和时间等。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下列产品进行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水产品、畜禽产品除外;(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三)已经取得注册商标的农产品;(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明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以及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