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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修订)


  2、个性化门弄牌。依法确认的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经市局人口办批准同意后,可自行设计制作安装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的门弄牌。

  三、门弄号受理与审批

  (一)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需要编订门弄号的,应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公安派出所查验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以及申请书(单位申请须由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个人申请须由产权所有者签名或盖章)。

  2、公安派出所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勘察,在建房规划平面图上标注门弄号位置,填写《门弄号审批表》(见附件一),提出具体编订意见,附上加盖公安派出所核对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证明复印件,报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核,并将相关审批信息录入门弄号编制管理系统。经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将审批材料报分(县)局人口办审批。对编订涉及跨区(县)门弄号的,由相关分(县)局人口办审核后,报市局人口办审批。对批准同意的,由分(县)局人口办签发《编订(变更)门弄号通知》(见附件二)。对未批准同意的,由分(县)局人口办签发《门弄号审批决定意见书》(见附件三)。

  3、公安派出所根据市局或分(县)局人口办审批决定,对批准同意的,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放《编订(变更)门弄号通知》,并按门弄牌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门弄牌。对未批准同意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放《门弄号审批决定意见书》。

  (二)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由公安派出所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填写《门弄号审批表》,提出具体编订意见,并将相关审批信息录入门弄号编制管理系统。报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分(县)局人口办审批。经分(县)局人口办批准后,公安派出所按门弄牌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临时门弄牌。

  (三)对申请制作个性化门弄牌的,公安派出所应审核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市或区(县)文物、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文物、优秀历史、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建筑物及同意制作个性化门弄牌的证明、个性化门弄牌设计图纸等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填写《个性化门弄牌审批表》(见附件四),附上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分(县)局人口办审核后,报市局人口办审批。市局人口办批准同意后,签发《制作个性化门弄牌通知单》(见附件五),由公安派出所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批准的样式自行制作;对未批准同意的,市局人口办签发《门弄号审批决定意见书》后,公安派出所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放《门弄号审批决定意见书》,并告知制作统一样式门弄牌或铜质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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