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日常管理
(一)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辖区门弄楼牌安装、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向分(县)局人口办和安装部门反馈未安装、安装不规范的门弄楼牌情况,确保门弄楼牌安装及时到位。
(二)公安派出所根据乡(镇)、街道在日常维护管理、城市网格化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并获反馈的门弄牌缺失、污损的情况,做好门弄牌上报制作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应加强门弄牌基础信息的维护更新工作,每月组织对辖区门弄牌基础信息进行一次实地核对,在门弄牌基础信息数据库内注销依法拆除建筑物的门弄牌信息、据实增加新编订或更改的门弄牌信息,确保门弄牌基础信息鲜活、准确。
(四)分(县)局人口办对经批准同意更改的门弄号填写《门弄号变更对照汇总表》(见附件六),每季度上报市局人口办,经市局人口办整理汇总后上报市局指挥部,由市局指挥部通过公安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因新辟道路、更改路名等原因变更门弄号的,公安机关应在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市或者区(县)建交委牵头下,3个月内完成门弄号编制、变更工作。
(六)市局人口办、分(县)局人口办应定期对全市门弄楼号编订、门弄楼牌设置和门弄牌基础信息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督促整改,促进门弄号规范化管理。
九、法律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照《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或者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十、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
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公发[1999]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