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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提高执法水平,省局制订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号令),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使行政处罚做到合法、适当。

  二、在行政处罚中,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适用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冀安监管办〔2010〕10号)同日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一处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两处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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