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三处以上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描述: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有一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有两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有三处以上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