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一处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两处以上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三十三条:“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一处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两处以上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安全出口通道的,处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8、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一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三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