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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一处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两处以上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一处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两处以上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安全出口通道的,处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8、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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