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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法律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必须排除重大危险源,使本单位不存在重大危险源。

  处罚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向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向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对重大危险源未排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的

  法律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处罚依据:《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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