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作出后5日内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异议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答复后5日内向市建委投诉,市建委在收到投诉10日内调查并答复投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被答复人对答复不服的,可按有关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定提起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关于建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10]339号)和《关于调整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10〕340号)。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2、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3、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略)
4、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要求
5、其他管理评价标准表(略)
市建委
市监察局
市改革发展委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子项
| 评价标准
|
1
| 基准分
| 50
| 基准分
| 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企业加基准分50分
|
2
| 业绩
| 20
| 近2年累计中标总额
| 最近2年内累计中标金额排名第1-10名的得20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18.7分;排名第21=30名的得17.3分;排名第31=40名的得16分;排名第41=50名的得14.7分;排名第51=60名的得13.3分;排名第61=70名的得12分;排名第71=80名的得10.7分;排名第81=90名的得9.3分;91-100名的得8分;101-150名的得6.7分;151-200名的得5.3分;201-250名的得4分;251-300名的得2.7分;300名以后有中标项目的得1.3分,没有中标项目的得0分。
|
3
| 纳税
得分
| 9
| 近2年度累计在广州地区或穗(含省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
| 前两年度累计在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第1=5名的得9分;排名第6=10名的得8.4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7.8分;排名第21=40名的得7.2分;排名第41=60名的得6.6分;排名第61=80名的得6分;排名第81=100名的得5.4分;排名第101=150名的得4.2分;排名第151=200名的得3分;201-250名的得2.4分;251-300名的得1.2分;300名以后有纳税的得0.6分,没有纳税的为0分。
|
4
| 获奖奖项
| 20
| 最近2年内广州地区工程获奖奖项(广州市立项,对口援建项目,视作广州地区项目)
| 各企业按以下获奖总分从高向低排序,前1-5名本项得20分,前6-10名本项的19分,依次类推,排名每递减5名本项得分递减1分,无奖项的不得分,排名101名以后有奖项的得0.5分。
1.本类奖项同一工程项目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按档次得分最高的分数计算,相同加分档次的,只计算1次:每获鲁班奖、市政金杯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金质奖一项加6分(参建单位2.5分),每获国家银质奖一项加4分(参建单位2分),每获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只计入建筑装修装饰和建筑幕墙专业)一项加2.5分,每获广东省金匠奖、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广州市五羊杯加2分(参建单位1分),每获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只计入市政类别)一项加1.5分(参建单位0.5分),每获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只计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和建筑幕墙专业)一项加1分,每获广州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只计入建筑装修装饰或建筑幕墙专业)一项加0.5分。
2. 本类奖项同一工程项目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按档次得分最高的分数计算,相同加分档次的,只计算1次:广东省双优工地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程1.5分(参建单位0.5分),
3. 本类奖项同一工程项目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按档次得分最高的分数计算,相同加分档次的,只计算1次: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加1.5分,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加0.1分,
4.本类奖项同一工法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按档次得分最高的分数计算,相同加分档次的,只计算1次:国家级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加1.5分,广东省级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加0.1分
|
5
| 重约守信
| 1
| 上年度重合同守信用
| 上一年度被广州市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加1分,评价周期为本年度6月1日至下年度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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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良
行为
| 不封顶
| 严重不良行为
|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20分
|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
|
投标人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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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良行为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10分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
投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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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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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良行为
| 投诉事实不实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扣5分
|
投标人自缴存年度保证金之日起,不足一年而中途办理年度保证金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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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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