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拆费支付:分两次支付,进场前支付50%,安装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支付50%。
(三)租赁费的计收和支付
1.租赁费计收的起算之日(以下简称起算之日)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因甲方原因不能安装完毕的,则自建筑起重机械进场之日起第10日为起算之日;因甲方原因安装完毕后不能交付使用的,则自安装完毕之日起第5日为起算之日。
2.租赁费计收的截止之日(以下简称截止之日)为甲方通知乙方的停止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之日的前1日;建筑起重机械停止使用后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及时退场的,则截止之日变更为乙方将建筑起重机械部件全部运出现场之日;因甲方原因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后未使用的,截止之日为甲方通知乙方的开始拆机之日的前1日。
3.从起算之日起每满一个月的,计收一个月的租赁费; 至截止之日不满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的1/30计收每天的租赁台班费。计收租赁费至截止之日,总数不超过 个月的,甲方应补齐 个月的租赁费。
4.支付月度租赁费的,甲方应自满月之日起5天之内向乙方付款完毕。逾期10天未付款完毕的,乙方有权停工,停工期间照常收取租赁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乙双方应在截止之日结算租赁费,甲方自截止之日起3天内向乙方支付完毕最后一笔租赁费。逾期未付款完毕的,乙方有权拒绝退场,截止之日变更为乙方将建筑起重机械部件全部运出现场之日。
6.甲方逾期未付款完毕的,乙方按所欠金额每日向甲方收取3‰的滞纳金。
(四)使用作业人员费用及支付:使用作业人员每人每天工作8小时,由甲方支付使用作业人员费用;基本工资(含社保费用等法律规定的必不可少的用工费用) 元/月?人,自甲方通知的出工之日起计算至甲方通知的退工之日的前1日;自甲方通知的出工之日起每满一个月付上个月的工资;至退工之日前1日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2天之内支付给使用作业人员本人。使用作业人员加班费、奖金、福利待遇等,由甲方依法自行决定。使用作业人员擅自离岗的,未发工资的工作天数的工资计付依照甲方规章制度确定。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现场三通一平,保证适于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安拆以及按常规运输进退场的环境条件(保证 吨汽车吊能完成辅助安拆、装车卸车工作);否则,造成安拆和进退场运输费用增加、时间延误的,由甲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