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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起重全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在4小时内赶到工地处理,并在到达工地后4小时内维修完毕,但电动机、大总成件发生故障的除外。因修理一次性连续停工1天以上的,每停工1天扣除一天租赁台班费;每月处理故障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在36小时的基础上每超过24小时的,扣除一天的租赁台班费;以上两种扣除租赁台班费的计算方法不得并用。因甲方原因造成建筑起重机械故障的,乙方修理时间不受本款之限制,甲方还应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十二)乙方应当按照规范的规定做好使用期间的日常和每月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良好的机况。乙方可以安排使用作业人员实施日常和每月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甲方应当给予配合,至少保证每月1天时间用于乙方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十三)乙方应当按照规范规定的“一机一档”等要求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置放在施工现场,由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班组负责人保管,服从甲方有关档案资料的管理。乙方负责承担因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四)乙方应当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服从甲方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
  (十五)乙方应根据使用作业需要提供索具、吊具以及吊运散体物料或小物件的料斗,甲方以不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支付费用。
  五、建筑起重机械发生安全事故或因安全问题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分配责任;但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责任已明确约定的除外。不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分担的,按照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甲方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则分配责任。
  六、甲乙双方须各指定一名安全责任人,协商处理建筑起重机械及使用作业人员安全管理问题。甲方安全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现场各施工班组争用建筑起重机械,强迫使用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以及由此引起的暴力攻击或暴力威胁使用作业人员问题。使用作业人员发出有关请求的,甲方安全责任人应立即到场予以协调解决,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八、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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