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通知

  第二条 【申报条件】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章政策。
  (二) 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三条 【评价工作环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包括提交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专业评价、专家评审、公示、公告和颁发标识等环节。
  第四条 【申报材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提出申报,申报材料电子版表格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科技之窗栏目(网址:http://www.bjjs.gov.cn)和市规划委网站勘察设计与测绘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bjghw.gov.cn)下载。
  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书(一式七份);
  2、自评估报告(一式三份);
  3、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北京市绿色建筑设计、运行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一式一份);
  4、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一份。
  第五条 【形式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和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第六条 【专业评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和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由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已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资料,核实申报单位的自评结果,必要时还需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第七条 【专家评审】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和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由7-9名单数组成,从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照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评价细则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