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并监督本乡镇社区、村开展民主评议,确保城乡低保政策公开、保障对象公开、操作程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个人档案资料,完善档案要素,实行一户一档。
(四)负责本乡镇低保对象的验证、签到、公益性劳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民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上访人、举报人提供情况进行调查,对上访、举报事件应有详实的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按照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批档案进行复核审批,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对复审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通过乡镇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对通过审批的要及时发放相关低保证件。
(三)加强对城乡低保户的动态管理工作,每年抽查、复审户数不低于本乡镇低保总户数的20%。对乡镇手工发放的临时救助资金进行一次检查。
(四)做好低保信息数据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
(五)加强对乡镇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负责本县城乡低保资金编制预算及发放工作,确保城乡低保金按月及时发放。
第八条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待群众来访以及申请对象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的,给予书面检查或批评处理。
(二)对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解释政策法规的,出现工作偏差给予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三)对符合保障条件、材料齐全应予受理的申请,推诿拖延,无故不办理或办理不及时的,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四)对于参与瞒保、骗保的一经查实,要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后果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对不符合保障条件,审查核实不认真或擅自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六)对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冒领低保金的,追回低保金并处以冒领、骗取低保金额1-3倍的罚款;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