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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

  目标: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足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改善民生、维护稳定需要,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制度建设工作制度健全。
  1.政府立法公开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后评估、定期清理等工作制度健全。
  2.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二)制度建设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按要求进行论证、听证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2.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并附有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纳专家咨询论证和听取公众意见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三)制度建设工作的后评估和定期清理机制健全。
  1.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后的评估办法以及定期清理制度健全。
  2.规章试行后3年,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2年,制定机关组织一次评估;凡是上位法调整的,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需继续执行的,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组织评估并重新发布。
  四、决策机制健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健全,决策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及对各方面的影响,做到权衡利弊得失。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能及时、充分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一)行政决策机制健全。
  1.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行政决策权限明确,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健全。
  2.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
  3.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要求,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有化解处置的预案。
  (二)行政决策程序完善。
  1.建立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范决策程序。
  2.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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