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创新先锋企业确认和管理工作方案
一、范围
在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三年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属于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范畴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均可申报确认。
二、确认条件
创新先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拥有授权专利、软件专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5项及以上(其中,技术创新型类别的企业须拥有授权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注重自主品牌建设,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江苏省著名商标,主导产品拥有中国名牌或江苏名牌,市场占有率高。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企业创新投入强度大,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高,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近三年年均不低于3%,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年均不低于4%;建立了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高成长性。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近三年年均营业增长率25%以上;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年均营业增长率35%以上。
(四)具有优秀企业家、高层次人才(团队)。企业领导团队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创新理念强。企业或企业主要管理者原则上应获得过苏州市级以上荣誉表彰。高层次人才(团队)原则上已入围中组部“千人计划”、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人才计划。
(五)体制机制创新成效突出。制定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建立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运用新理念、新结构、新管理、新服务和新商业模式创新构建企业高效成长的体制机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六)企业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和信誉,无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行为。企业主营业务突出,营运模式可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三、确认和管理
苏州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市创新先锋企业培育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申报、确认、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市、区明确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