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重庆市生态文化村”遴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美好的绿色家园,参照中国生态文化协会《“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生态文化村”是指生态环境良好、生态文化繁荣、生态产业兴旺、人与自然和谐、示范作用突出的行政村。
第三条 开展“重庆市生态文化村”创建和遴选命名活动,旨在发掘和保护我市民间生态文化资源,继承和发扬我市农村具有民族及区域特色的生态文化传统,不断丰富生态文化的内涵。通过开展各类生态文化创建和生态文明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和带动我市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使广大村民增强生态保护意识,珍惜自然资源,发展绿色产业,崇尚绿色生活,建设绿色家园。通过在全市范围内树立和宣传农村生态文化建设的先进典型,大力传播生态文化知识,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展示森林重庆魅力,发扬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重庆市生态文化村”遴选命名活动,坚持统一标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注重实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生态文化村”的创建、遴选命名及相关管理工作由重庆生态文化协会负责。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生态环境良好。村绿化好,荒山荒地全面实现绿化,森林覆盖率42%以上;道路、水系绿化率90%以上,农田林网化率90%以上,庭院绿化率90%以上。保质保量完成区县下达的森林工程建设任务。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空气清新,水质洁净,舒适宜居;农田、林地及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废水废气等得到有效处理;不滥用农药、化肥,人畜粪便循环利用(发展沼气和有机肥还田)。
第七条 生态文化繁荣。具有深厚的生态文化积淀,形成了独具民族特色或区域特色的生态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在村落布局、民居建筑、庭院设施、文物古迹、生态景观、历史典故、文献资料、口碑传说等方面得到充分体现;村民文化普及率较高,有良好的环保习俗,遵纪守法,民族团结,邻里和睦,民风纯朴,见诸行动。
第八条 生态产业兴旺。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村级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林业产业产值占大农业产值的30%以上;农民人均从林业开发中获得的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30%以上;坚持“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原则,大力发展乡村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并取得明显效果;采取生态经济型、生态景观型、生态园林型等多种模式,发展立体种植、养殖业,发展乡村旅游、观光休闲、花卉苗木等生态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