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人与自然和谐。村内有较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生态保护乡规民约;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有义务植树登记;村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范,措施到位;山林权属清楚,四界明晰,连续10年内未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权纠纷,未出现侵占、损毁林木绿地、盗砍滥伐林木案件;无非法捕捉、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对林果病虫害做到有效防治。与毗邻村寨和谐相处;村民对居住环境、自然生态保护、社会治安状况和村委会民主管理措施的满意度均达到或超过90%;村民安居乐业,身体健康。
第十条 示范作用突出。村委会高度重视“重庆市生态文化村”创建活动,创造了富有特色的建设模式与成功经验,不仅在当地有良好的公信度和口碑,而且对促进周边地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好的带动作用和示范辐射作用;村级生态文化及相关活动有制度、有内容、有特色、有影响、有效果,对生态文化村创建活动村民知晓率达80%以上,村民对创建生态文化村的支持率达80%以上。
第三章 遴选及命名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根据重庆生态文化协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报书(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初评、推荐报送重庆生态文化协会。
第十二条 重庆生态文化协会负责受理各地申报材料。专家遴选命名小组依据申报材料,进行抽样实地考察,形成“重庆生态文化村”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经市林业局认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两周。
第十三条 重庆生态文化协会向遴选确定的“全市生态文化村”授牌和颁发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其生态文化建设事迹,发挥“重庆市生态文化村”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十四条 “重庆市生态文化村”遴选命名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命名数量由我市生态文化协会确定。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重庆生态文化协会对“重庆市生态文化村”实行监督和考核。对已获得“重庆市生态文化村”荣誉称号的行政村进行抽查,对达不到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整改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经遴选命名专家组审核,报重庆生态文化协会批准后,取消其“重庆市生态文化村”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生态文化协会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 庆 生 态 文 化 协 会
二0一 一 年 五 月
附件2:
重庆市生态文化村
申 报 书
申报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