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遴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生态文化建设,推进低碳绿色经济发展,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参照中国生态文化协会《“全国生态文化示范企业”遴选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是指生态意识较强、低碳循环经济良好、生态文化丰富、厂区环境优美、示范作用突出的企业。
第三条 “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称号采用遴选命名制,严格执行标准,讲求遴选质量,注重示范效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生态意识较强。企业将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原料生产、产品加工、消费流通等全过程。企业在原料生产中,注重资源环境保护与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在产品加工中,注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在消费流通中,注重提供并引导绿色产品的消费。企业有较好的生态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生态环保纳入企业各相关岗位的考核内容,对模范遵守和规范行为奖惩严明。企业定期组织员工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及积极参加环保绿色公益活动。
第五条 低碳循环经济良好。企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目标,在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可再生资源利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工业污水达标排放率达到90%,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单位能耗、水耗和温室气体排放量均低于全国平均值的30%以上。企业产品绿色认证率达到90%以上。
第六条 生态文化丰富。企业生态文化创建活动有内容、有特色、有影响、有效果,经常开展生态知识讲座、生态责任教育、生态知识问答,在企业中已形成“保护环境为荣,破坏环境为耻”的良好风尚。企业员工对“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知晓率和支持率达80%以上。
第七条 厂区环境优美。绿化用地率35%以上、绿化覆盖率40%以上,无宜绿空地。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园区整洁无污染;职工居住区环境优美,建有适宜的生态休闲场所,基本满足职工日常休闲游憩需求;职工安居乐业,身体健康。
第八条 示范作用突出。企业高度重视开展各类生态文化创建活动,形成了自身的发展特色与成功经验,对同类企业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对本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良好影响。企业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无毁损林木和侵占林地、绿地行为;无破坏自然环境,捕捉猎杀野生动植物行为。
第三章 遴选及命名程序
第九条 “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申报单位根据重庆市生态文化协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相关材料(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经当地林业主管局审核同意,报送重庆生态文化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