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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3.建筑施工。建设部门要以规范整治建筑市场为契机,强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认真 排查治理起重机、吊装、脚手架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深入开展玻璃幕墙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相关检查、检测机制和标准,从严 审批新建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建设、消防、住房保障、民防、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以高层建筑、“三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防范火灾为重点,积极开展 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住宅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全力抓好本市防范和整治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平安建设工作。

  4.特种设备。质量技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地下空间。民防部门要进一步抓好人员密集型、居民社区内、用于仓储以及早期民房工程等地下空间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跟踪督促整改,防患于未然。同时加快调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地下空间使用业态,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其他各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确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并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督查准备工作。

  (二)加大力度,落实隐患督办机制。

  各 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格落实“四级责任”、“三级督办”机制,市安委 会及其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下大力气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分级督办工作,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 人的责任。抓紧落实对列入市级督办的12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对隐患治理实施“全程督查”,做到隐患不整改不放松、隐患整改不达标不放松。

  三、健全制度,狠抓各项安全措施落实

  各 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 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 企业要根据产品、技术、流程特点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制定或修订完善作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对 不符合、不适应现实需求的规章制度予以修订、完善,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要进一步加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排查治理办法》等一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制订进度,尽早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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