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职业卫生专项培训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11〕142号)
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112号),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将纳入现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体系,即今后对上述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将包括职业卫生的教学内容。为确保上述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职业卫生专项培训工作。希望各具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报名推荐具有资质的教师,或具有职业卫生专业背景的人员参加培训。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安全监管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2.师风严谨,作风正派,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培训方式
1.教师培训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组织实施,培训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考核;
2.教师通过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教学内容的执教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