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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林木种子经营档案应包括: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2)种苗“一签两证”;

  (3)林木种苗经营情况:

  林木种子来源:种子产地、调入时间、调入价格、数量;

  林木种子贮藏情况:种子入库、出库时间和数量;

  林木种子包装、运输情况:林木种子包装材料、调运的起始时间、运输工具、运输环境等;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情况:入库、出库和贮藏期间种子质量情况,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

  林木种子销售情况:树种(品种)、时间、数量、质量(种子的净度、含水量、发芽率,苗木的苗高、地径)、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销售去向,并将销售合同原件存档;

  (4)需要归档的其他相关材料;

  (5)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有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6)林木种子经营者应当填写《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附表4)。

  三、切实加强林木种子档案管理

  林木种子生产周期较长,特别是林木良种的培育,是几代人汗水和心血的凝聚,建好林木种子档案尤其重要,在林木种子档案管理中,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档案保存期限。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档案应当长期保存;林木种子种植材料(苗木)的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档案交接。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不再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生产、经营档案上交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保存。

  (三)档案安全。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丢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补齐原有内容。

  (四)档案销毁。档案的销毁,应编制销毁清册,办理批准手续;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日期。

  为推进林木种子档案管理,市林业局将组织一次以档案检查为主的林木种苗执法专项行动,对区县林业局和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建档督查和指导,对拒不建档的,将依照《种子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登记表

序号

领 证  单  位

生产许可证号

经营许可证号

生产(经营)种苗种类

证件   负责人

生产面积(亩)

注册资金 (万元)

生产

地址

经营

地址

技术

员证

检验

员证

联系

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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