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依法实施公园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公园内设备、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三)加强对植物景观的有效管理,制定实施园艺养护管理措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达到公园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要求,做好园林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四)实行优质服务,保持整洁的园容园貌和安静优美的游览环境,加强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五)妥善保护和管理公园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以及名贵花卉、古树名木和字画、陈设、档案等;
  (六)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
  (七)公园内确需监控的场所,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八)依法做好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公园内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二)保持路面、公共休闲活动场地干净整洁;
  (三)建筑物、构筑物、栏杆、标志标牌、垃圾箱等设施完好整洁,维修、油饰、粉刷和清洗及时;
  (四)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
  (五)保持安静的游览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六)公厕免费供游人使用,公厕清洗及时,有专人管理;
  (七)垃圾清扫、清运及时。
  第二十四条 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佩带服务证上岗,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二)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三)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其他有关公园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倾倒废土、废渣等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堆放杂物、晾晒衣物、乞讨,擅自张贴或者设置标语、户外广告,散发宣传单及宣传物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