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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四、扶持政策
  1.财政支持。除积极向中央财政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外,发挥我市每年3000万服务业引导资金和2000万创业专项资金的作用,对家庭服务业进行扶持,对“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有关优惠政策优先向从事托老、托幼、托病等具有公益性质的“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倾斜。各级政府要以购买发放“家政消费券”的形式向老红军、劳动模范、特级教师、优秀技师、专家学者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和帮助。
  2.税费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后,3年内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定额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后,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大学生以及城市登记失业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实行上述相应的收费优惠支持。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3.贷款支持。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小额担保贷款,专项用于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对合伙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优先予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经认定后,可按200万元-40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具体贷款方式按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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