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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4.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的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给予保底标准2/3的社会保险补贴。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开发的各类家政公益性服务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岗位补贴,扶持期限为3年。具体补贴办法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5.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扶持家庭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强做大。凡具备培训办班资格或办学条件的家庭服务行业培训机构,经人社部门审定后,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省、市有关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规定给予补贴。培训后成绩合格者,由人社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五、保障机制
  1.强化组织领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郑州市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0〕115号)要求,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努力使我市家庭服务业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给予指导,共同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2.强化行业协会作用,完善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的“平台、窗口和桥梁”作用。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增强行业协会的广泛性、代表性、权威性。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专职化和全员聘用制,促使行业协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维权、规范和指导作用。
  3.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人才培养。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政治待遇,各群团组织在每年全市先进评选中要明确一定的名额用于家庭服务业领域。组织开展“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优秀家庭服务人员”评选活动,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实行政府津贴制度,对所经营的家庭服务企业在企业规模、服务质量、吸纳就业人数、获得荣誉等方面达到一定要求的优秀家庭服务业管理人员予以发放政府津贴。
  4.搞好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以专栏、专访等多种方式,在媒体上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业中的典型事例、先进人物,提高社会各界对家庭服务业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政府每年要从最具实力、服务最优、最具创新能力等方面评选出若干优秀家庭服务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增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具体实施措施,并抓好落实。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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