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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1〕15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宗祠建筑保护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好宗祠文化资源,决定设立浙江省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为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文物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浙江省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宗祠建筑等农村地区的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动宗祠建筑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宗祠建筑保护工作,规范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宗祠建筑保护工程项目及保护规划编制;

  (二)宗祠建筑合理利用项目;

  (三)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宗祠建筑“四有”工作经费;

  (四)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宗祠建筑保护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体现“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保证重点、分级负担、效率优先”的原则。

  重点补助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宗祠建筑,同时兼顾其他有代表性的宗祠建筑。专项资金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宗祠建筑存量丰富地区的文物保护项目倾斜。同等条件下,专项资金的安排优先考虑地方资金有保障的项目。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的共同申请单位。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区级单位由所辖市负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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