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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摇号排序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摇号排序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摇号排序工作,依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摇号排序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摇号排序工作规则

  为切实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轮候名册的建立,依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摇号排序工作规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采取摇号方式,对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取得登录证明的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户)通过摇号软件程序随机排序,产生轮候序号,建立轮候名册。

  二、经市住房保障中心确认,区(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布具体摇号时间,并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户,告知申请户摇号的时间、地点、摇号规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三、摇号排序过程,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邀请3名以上(含3名)第三方代表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并委托本市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出具公证证明。第三方代表可以由本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或者其他居民群众代表组成。

  四、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可以视摇号场地情况及申请户数量,允许申请户1-2名家庭成员进入摇号现场观看摇号。如场地有限原因,不能满足全体申请户进入现场,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可以邀请部分申请户,进入现场观看摇号。摇号过程可以通过设立主、分会场观看、网上自行观看等多种方式,并由相关媒体进行视频转播。因分会场显示屏故障或者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分会场申请户没有观看到会场的摇号过程或者排序结果的,不影响主会场经过公证的摇号过程和排序结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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