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依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规则。
一、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户(以下简称选房户)组织公开选房活动,确定选房户选购的房源。
二、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可以根据选房户数、选房现场条件、房源供应、选购户型等因素,按轮候序号先后顺序分场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三、区(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告具体选房时间,并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房户,告知选房户选房场次、时间、地点、选房须知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
四、选房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市住房保障中心对选房活动实施过程监管。
五、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选择适合场所,作为选房现场。选房现场内分检录区、信息发布区、候选区、选房区和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六、区(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前或者在选房现场向选房户提供当场次可选房源信息资料。
七、选房户参加选房,需携带身份证明、登录证明、轮候序号证明和选房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在选房现场检录区对选房户携带的证明材料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