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省级预算单位要根据省财政厅签发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意见通知书》,对存在问题的银行账户及时进行处理及纠正。
(四)年检申报资料报送
1.报送地点: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办公室(杭州市文一路80号省委党校文欣大厦11楼1123室);
2.联系人及电话:丁丽霞,联系电话:0571-88267123;
赵春霞,联系电话:0571-87056543。
六、年检问题处理
(一)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或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须说明原因,补办相关手续;
(二)对未经审批开立的银行账户,须说明原因,补办审批手续,经审批不予保留的一律撤销;
(三)存在下列按《办法》规定应予撤销而未撤销的账户,须办理销户手续:
1.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2.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3.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4.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重新开立银行账户;
5.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按相应的政策处理其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并按规定撤销其银行账户;
6.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
7.专项资金使用完成的。
(四)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银行账户,须予以归并,进行分账核算,将待核销账户内的资金按规定划转并办理销户手续;
(五)因业务变化不需要继续保留的银行账户,须办理销户手续;
(六)对需要变更或撤销的账户,预算单位应及时至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七)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本通知要求报送年检资料的,省财政厅视情暂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操作权限;
(八)对银行账户年检发现的问题,预算单位在限期内无故不按照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意见通知书》进行处理和纠正的,省财政厅将视情暂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操作权限,或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应追究省级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省监察厅和相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