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选重点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事业单位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适当控制单位负责人(正职领导)比例(不超过20%)。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推荐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推荐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按要求认真填写《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1)、《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2),用A4纸打印,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代表企业形象的彩照6张(不同内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以上所需材料连同照片(须将电子版发至评审工作邮箱)请于2011年8月26日前报送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本市企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申报的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材料;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市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经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本市评选出的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单。2011年9月20日前将本市申报材料报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奖章和证书。受表彰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市商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等单位组成本市“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